来源:博锐教育 发布时间:2025-04-17 11:30:29
在法考刑法模块中,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高频考点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,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。这一规定与票据诈骗、合同诈骗等罪名存在显著差异,需结合立法原意与司法实践精准把握。
一、法律规定:从刑法条文到司法解释的明确限定
《刑法》第193条的文义解释
法条明确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表述为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”,未提及单位犯罪。对比《刑法》第194条票据诈骗罪、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,均特别规定“单位犯前款罪的”,可见立法者对贷款诈骗罪主体的限定是刻意排除单位。
司法解释的补充说明
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(2001年)明确:“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。”若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,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,而非以单位犯罪论处。
二、立法理由:主体限定背后的法理逻辑
法益保护的特定性
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与信贷管理制度。单位作为组织体,其贷款行为需通过自然人实施,若允许单位成为主体,可能导致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稀释,不利于打击个人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。
与合同诈骗罪的体系协调
当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时,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,但可依据《刑法》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。合同诈骗罪主体包含单位,且贷款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,如此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漏洞。例如,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,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,对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。
三、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与处理规则
“借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”的认定
若自然人利用单位外壳实施贷款诈骗,应穿透主体认定为个人犯罪。例如,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单位财务报表,将贷款转入个人账户挥霍,即使以单位名义申请贷款,仍认定为自然人贷款诈骗罪。
单位集体决定实施诈骗的处理
当单位管理层集体决议骗取贷款,因单位不能成为主体,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(如董事长、总经理)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(如财务总监),以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。例如,某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虚假抵押骗取贷款,法院对参与决策的5名高管分别判处5-10年有期徒刑。
四、法考命题趋势与备考要点
核心考点对比
▪ 贷款诈骗罪:主体=自然人,罪名=单一主体;
▪ 合同诈骗罪:主体=自然人+单位,罪名=双主体;
▪ 票据诈骗罪:主体=自然人+单位,罪名=双主体。
法考陷阱:题干若提及“某公司实施贷款诈骗”,正确选项应为“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贷款诈骗罪论处”,而非单位犯罪。
案例模型总结
▪ 模型1:自然人A冒用单位名义骗取贷款→定贷款诈骗罪(自然人);
▪ 模型2:单位B集体决定骗取贷款→定合同诈骗罪(单位犯罪);
▪ 模型3:单位C与自然人D合谋骗贷→对D定贷款诈骗罪,对C定合同诈骗罪(想象竞合从一重)。
真题训练重点
▪ 2020年卷二单选第17题:考查贷款诈骗罪主体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;
▪ 2023年主观题案例:要求分析“公司负责人以单位名义骗贷”的定性,正确答法为“构成贷款诈骗罪(自然人犯罪)”。
五、常见问题Q&A
Q:单位实施贷款诈骗,为何不定单位犯罪?
▪ 因《刑法》第193条未规定单位犯罪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单位不构成该罪。但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论处,或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责任。
Q: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区别?
▪ 贷款诈骗罪=自然人;骗取贷款罪=自然人+单位(《刑法》第175条之一)。前者需“非法占有目的”,后者只需“欺骗手段”。
Q:法考中如何快速判断金融诈骗罪的主体?
▪ 牢记“贷款诈骗、信用卡诈骗(恶意透支除外)、有价证券诈骗”仅限自然人;其他金融诈骗罪(如票据、信用证、保险诈骗)可由单位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