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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考客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(考生回忆版示例1)

法考真题示例之单项选择题:

1、关于十恶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
A.去皇家陵园砍伐树木,并偷走了香炉,成立谋反

B.报复杀人,杀了下人和主人,成立不道

C.半路遇到老师,打了老师,成立不义

D.兄弟分家,没经过父母同意,成立不孝

【答案】D

【解析】

谋反是图谋推翻皇权,A不成立谋反,错误。

杀一家非死罪三人、造畜蛊毒厌魅,B杀了两个,不成立不道,错误。

殴打老师,没有杀老师,C不成立不义,错误。

父母、祖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着,D项,成立不孝,正确。

综上所述,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。

2、甲故意殴打乙,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500元,甲向区政府复议,区政府以公安机关超期办案为由决定违法。甲不服提起上诉,法院要求乙参加诉讼,下列哪个正确?

A.如乙庭审无故中途退庭,法院应中止审理

B.被告为区政府

C.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参加复议听证

D.应区政府所在中级法院审理

【答案】D

【解析】

A项错误,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58条规定,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本案中,乙庭审无故中途退庭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,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中止审理。

B项错误,区政府以公安机关程序违法为由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属于复议维持。因此,甲不服区政府决定提起诉讼,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,并非仅以区政府为被告,该项错误。

C项错误,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第51条第2款规定,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的,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。因此,公安机关负责人并非必须参加复议听证。

D项正确,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,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该项正确。可能是因为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且作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,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。

综上所述,本题答案为D。

3、下面说法体现选举平等原则的有:①投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;②县乡选举采用直接选举;③偏远地区民族,至少有当地人代表民族参与;④一个选民代表的人数名额,要与地域范围内需要的人数相当

A.①②③④

B.②④

C.③④

D.②③

【答案】C

【解析】

③和④属于选举平等原则,C当选。
①是秘密投票原则;②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,ABD不当选。

综上所述,本题答案为C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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